征集部门:市民政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4-01-03 09:00:30
征集结束日期:2024-02-03 17:00:30
状态: 已经结束
为全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树立文明祭祀新风,破除丧葬迷信、推进社会丧葬祭祀习俗改革,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保护生态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使殡仪活动和安葬环节更文明节俭,祭奠缅怀更重视精神传承,形成移风易俗新风尚,结合我市实际,呼伦贝尔市民政局起草制定《呼伦贝尔市文明祭祀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1月3日-2024年2月3日。
二、反馈方式
1.电子邮箱:f13347035222@163.com。请在邮件标题注明“呼伦贝尔市文明祭祀条例征求意见”。
2.收件地址:呼伦贝尔市政务综合楼民政局D445,邮编021000。请在信封上注明“呼伦贝尔市文明祭祀条例征求意见”。
3.电话反馈:联系人:冯相臣、边美玲,联系电话:0470-8217210
感谢您的参与支持!
呼伦贝尔市文明祭祀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全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树立文明祭祀新风,倡导和鼓励文明祭祀、绿色祭祀,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的祭祀以及生产、销售祭祀用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祭祀是指对逝者进行的追悼、悼念、追思等活动。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封建迷信祭祀用品,是指用于祭祀活动的纸人、纸牛、纸马,以及仿制的金银锭、各类住房、交通工具、生活用品、证件等物品。
第五条 禁止在以下区域焚烧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祭祀用品、逝者遗物和花圈。
(一)城市道路、街(十字)路口等公共区域;
(二)广场、公园、景区、绿地等公共区域;
(三)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六条在当地防火期内禁止焚烧任何祭祀物品。
第七条 禁止下列有碍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妨害他人和公共秩序、宣扬封建迷信的祭祀及其他相关行为:
(一)制造、销售、运输、宣扬、在禁火区域燃放鞭炮、焚烧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二)在城区街道 、广场、公共绿地、居民小区等民政部门批准的殡葬服务单位以外的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堂)、沿街游丧、高音播放、吹奏哀乐、抛撒纸钱、摆放花圈、花篮、挽联(幛)等祭祀用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文明祭祀行为。
第八条 坚持教育引导、源头治理、疏堵结合的原则,倡导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鲜花祭奠、植树缅怀、网络祭扫、家庭追思、集体祭祀等绿色环保文明祭祀方式。人民政府应当在适当地点设定公共文明祭祀场所,完善文明祭祀的设施和途径。
第九条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祭祀管理工作,建立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祭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街道办事处(乡、镇、苏木)、社区(嘎查、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协助做好祭祀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祭祀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祭祀管理工作。精神文明、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林业和草原、交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祭祀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公益属性,为文明祭祀提供便利,在春节、清明节等传统节日组织集体祭祀、网络祭祀、代祭代扫等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祭祀宣传教育与监督,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文明祭祀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三条 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要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带头宣传殡葬改革,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要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
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督对于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责令停产停售。
第十五条 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在禁止区域内焚烧、抛撒祭祀用品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国家公职人员、党员、干部使用封建迷信祭祀用品、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查处。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民政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及宗教人士的祭祀活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