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民政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涉及民政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结合城呼伦贝尔市民政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意义
通过确定法律专业人员或者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引导法律顾问积极参与民政系统重大行政决策和涉法事务的研究、咨询和论证,提供建设性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民政中的作用,保障民政部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领导,成立市民政局法律顾问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曹东雷(民政局局长)
副组长:崔俊峰(民政局副局长)
王甜甜(民政局副局长)
梁 冰(民政局副局长)
成 员:各相关科室、局直各单位负责人
三、基本原则
(一)优势互补原则。借助法律顾问独立性、中立性的职业特点,共同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民政建设水平的有效提高。
(二)合理配置原则。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要根据民政系统法律服务需求量的大小,合理确定法律顾问的服务模式,按照实用、便捷、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
四、服务内容
主要负责或参与办理以下法律事务:
(一)对重大决策提供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对重要、疑难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进行研究、论证;
(四)对重要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等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的审查、签订等工作;
(六)协助处理重大涉法事件;
(七)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处理;
(八)根据委托承担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的代理工作;
(九)办理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五、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民政的重要工作任务,应当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立足民政系统实际情况,加快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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