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伦贝尔市民政局等12个单位联合印发了《呼伦贝尔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和《呼伦贝尔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以下简称《两个认定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两个认定办法》的制定背景
202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以下简称《意见》),2024年1月,自治区民政厅等10部门,制定《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措施》(内民政发〔2024〕9号,以下简称《具体措施》),《意见》和《具体措施》进一步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明确低收入人口范围,将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专项社会救助政策范围,要求各地制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细化认定程序。
2024年4月,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认定和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4〕31号),要求各地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基础上,全面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分类实施救助帮扶。2024年7月,自治区民政厅等12部门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内民政发〔2024〕64号),明确了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服务管理和监督等条款,并要求各盟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认定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其他单位印发《两个认定办法》,进一步完善低收入人口认定、救助工作,有力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
二、关于《两个认定办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呼伦贝尔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共分为六章四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
明确了《呼伦贝尔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目的、适用、职责分工等规定。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一是明确了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1.不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
二是明确了低保边缘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范围的认定。
三是明确了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受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一是明确了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范围的认定以及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形。
二是明确了经办部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程序。
第四章,审核确认。
一是明确了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程序和时限。
二是规定了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对象(家庭),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经对象(家庭)同意,可直接转入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程序。
第五章,服务管理和监督。
一是规定了终止审核确认程序的情形。
二是规定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低保边缘家庭的经济状况每年核查一次,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决定是否延续低保边缘家庭资格。
三是规定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并及时调整认定情况。
四是规定了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将低保边缘家庭纳入常态化监督预警范围。同时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明确了《呼伦贝尔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施行日期等内容。
(二)《呼伦贝尔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共分为九章四十六条
第一章,总则。
明确了《呼伦贝尔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目的、适用、职责分工等规定。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一是明确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
二是明确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范围的认定。
三是明确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受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家庭收入核算。
明确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收入范围的认定。
第四章,家庭刚性支出核算。
一是明确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以及因意外事件等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70%或医疗和因意外事件产生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60%。
二是规定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残疾人康复费用支出、医疗费用支出、教育费用支出、照料支出、租赁住房费用支出、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就业成本支出、社会保障缴费;以及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为维持基本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等产生的其他必需支出。
第五章,家庭财产核查。
明确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家庭财产范围的认定以及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明确了经办部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程序。
第七章,审核确认。
一是明确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程序和时限。
二是规定了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对象(家庭),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但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对象(家庭)同意,可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
第八章,服务管理和监督。
一是规定了终止审核确认程序的情形。
二是规定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或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申请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三是规定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核实情况,并及时将死亡的家庭成员退出认定范围。
四是规定了旗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常态化监督预警范围。同时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接受社会和群众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第九章,附则。
明确了《呼伦贝尔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施行日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