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23〕45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信用监管,营造诚信法治的营商环境,市民政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信用信息核查的对象
向呼伦贝尔市民政局申请招标投标、公职人员调任选任、评优评先、岗位晋升及其他公共资源分配等活动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个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企业、机构)。
二、实施信用信息核查的领域和范围
在下列行政管理事项中,将行政相对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一)公职人员调任选任、岗位晋升。单位干部职工在调任选任及岗位晋升备案时,应核查当事人信用信息,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予评选。
(二)评优评先。向上级推荐道德模范、各级劳模及市级以上评优评先荣誉项目时,应核查参评对象信用信息,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予推荐。
(三)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将信用信息核查作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法人(投标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供应商)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自然人(评标专家、招标从业人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予以限制。
(四)其它需要核查的行政管理事项。根据相关政策要求,随时调整或补充。
三、实施信用信息核查的流程
(一)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信息。通过互联网访问“信用中国”、“信用内蒙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合法的信用服务网站,重点核查主体是否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自然人信用信息。通过互联网访问“信用中国”或其他合法的信用服务网站,查询自然人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失信惩戒对象)”。
四、实施信用信息核查工作要求
各科室、直属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核查信用信息纳入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到应查尽查,核查结束后,及时将行政事项信用信息查询情况报送办公室汇总。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