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的规范管理,近日,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呼伦贝尔市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发放范围与标准
具有呼伦贝尔市户籍,户籍登记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
二、申请与审核
高龄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需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个人社会保障卡等资料;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高龄老年人可由本人亲属、嘎查村(社区)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代为申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中的高龄老年人可由所在供养机构工作人员持有效证件代为申请。
乡镇(苏木、街道)审核汇总后,报旗市区民政部门终审。
三、发放与认证
高龄津贴原则按季度发放,符合条件的旗市区可按月发放。高龄津贴采取次季(月)发放的形式。应当自老年人提交申请并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当月开始享受高龄津贴。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每季度末月1—20日或每月1—20日通过“内蒙古民政通”微信小程序进行认证后领取当期高龄津贴。乡镇(苏木、街道)应指导社区(嘎查村)帮助辖区内高龄老年人完成认证。
高龄津贴依据认证发放,对未按规定参加认证,且通过多种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停止发放当期高龄津贴,待取得联系并通过资格认证当月起继续发放。如无特殊情况,对停发期间的高龄津贴予以补发,补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变更与终止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呼伦贝尔市的,老年人或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主动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苏木、街道)报备并办理停发手续,迁出当月高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享受津贴的老年人户籍在旗市区之间进行迁移的,迁入地和迁出地民政部门应根据公安部门的户籍信息,及时做好高龄津贴的衔接和延续发放工作,避免错发、漏发。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死亡的,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于老年人死亡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苏木、街道)报备。
五、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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